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徽州文书数量多,种类多,具有真实性和具体性,被喻为文书档案领域的“第五大发现”。合同文书是众多徽州文书类型中极其重要的一种,适用于非常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坟产合同则是属于为修建或保护坟产而订立的合同。 本文首先从梳理坟产概念的核心——坟墓入手,辨析了坟、墓两个概念,并阐述了坟的沿革。接着本文尝试界定坟产的概念、范围以及意义,为后文坟产合同分析奠定了基础。 本文对坟产合同进行了定义,对其行文格式进行了分析,并对坟产合同进行分类研究。本文从六个不同角度对坟产合同进行了分类,包括:立约人身份,立约时间,坟产类型,约定期限,合同目的类别以及合同主目的。事实上,某一类合同表现了与其对应的社会关系。对坟产合同进行分类的目的,即是尝试从不同角度看待坟产合同背后所表征的社会关系,进而通过史料的整理,得出相关制度的框架,使从制度中发现历史的真相成为可能。 本文继而从不同类别坟产合同表现的不同坟产权利出发,对坟产权利进行了研究。通过以合同文书为中心的史料群,并结合族谱、国家律例、判例等相关资料,本文试图探明清代徽州地区有关坟产领域内的实态,这包括坟产权利内容、权利保护两个方面。在结论部分,结合全文对坟产、坟产权利的分析,本文最终得出坟产权利并非是现今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