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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我国是一个民法法制发育较晚和必须进行广泛法律继受的国度,学界以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为话题所进行的学术讨论,从清末开始之后就围绕如何确定法律继受的对象而展开的。本文通过介绍四种物权变动模式的特点,考察我国物权变动规制的历史情况,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探讨适合我国情况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第一章是物权变动模式概述,该部分介绍物权变动模式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如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模式等,并阐述物权变动的原因和意义,以及物权变动模式中蕴含的法律价值,为下文的论述做好前提准备。第二章是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考察,笔者着眼世界范围内的物权变动模式,通过对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普通法系财产权转移制度四种物权变动模式代表性国家的法律考察,概括四种物权模式的特点,进而分析他们的优点和缺点。由于论述需要,其中还穿插介绍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鉴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笔者重点介绍大陆法系的几种物权模式。这本章节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再探讨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叙述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历史演变,回顾了我国历史上的物权变动规制,包括明清之前的物权变动规制、建国后的物权变动规制、《民法通则》中的物权变动规定和《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定,为下文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构建提供历史基础。第四章是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构建,所有权社会作用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同时所有权基础地位决定了我们应该坚持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作为我国物权变动的基础;然而我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性,决定我国不能一刀切采单一模式,在他物权领域,只要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并且符合我国传统做法,都可以适当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由于前两种模式也有众多缺点,所以我们可以吸取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中的合理成分来弥补其缺点。笔者认为这种综合的模式适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施,希望能对我国民法典的编撰提供理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