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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生活在环境中,环境质量如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不可量物侵权是一种与环境直接联系的行为。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可量物以及不可量物侵权本质的研究,探讨在我国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通过分析建立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模式以及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内容,在我国建立起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 本文共分五章,约 4.5 万字。第一章是对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概述。由于不可量物是个来源于德国的词汇,因此首先对于什么是不可量物以及不可量物的实质、特点作了介绍,指出不可量物实质上就是一些能够对人产生影响的环境因子。接着,对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实质以及特点作了说明,指出不可量物侵权实质上就是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危害。由于不可量物通常不可见且无法避免,同时,不可量物的发出又是适法行为,因此生活中一定程度的不可量物侵害也是无法避免的,当不可量物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构成了不可量物侵权。在这一章的最后,对我国目前规范不可量物侵权的法律制度作了粗略的介绍。 第二章着重介绍了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在大陆法系方面,选取了德国、法国和日本进行介绍。这三个国家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行为的制度各有其特点。德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设置了衡量侵害行为是否“实质”的标准。同时,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发展出了体系宏大的主要适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联邦大气污染防止法》,该法以侵权行为的方式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法国民法典中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其以侵权行为法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且对过错几乎不作要求,即已发展成无过错责任。日本是污染防治法最完善的国家,民事救济体系比较完善。在日本,也由侵权行为法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其违法性采“忍受限度论”,即只有超过忍受限度的侵害行为才构成侵权。此外,三个国家都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中间救济方式。英美法系方面,主要介绍了美国的妨害法。妨害法是具有古老历史的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的制度,其在美国的运行中,十分重视对损害重大性的判断因素的确定以及各种救济方式的灵活运用。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必要性而言,本文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首先,从不可量物的性质出发,以近代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系列发明创造为例,说明在现代社会中,不可量物的种类和强度都大大增加,它们在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构成对人类健康和财产的威胁,造成现实社会不可量物侵权的日益增多。因此,对不可量物侵权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规制实属必要。其次,从相关主体的权益需要保护的角度分析了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没有救济的权利无所谓权利,如果法律不及时地跟进,势必就不可能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第三,检讨了现行的相邻关系制度与环境侵权制度在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就相邻关系看,物权请求权体系上的缺位、指导性原则不能够发挥指导作用以及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过于简单都是造成相邻关系不能保护不可量物的侵害中相对人利益的原因。就环境侵权看,其概念本身不能够涵盖消极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侵权,同时,由于环境侵权的适用存在局限性,因此也不能够对受害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在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方面,本文主要从理论支撑上加以论述。有三个理论可以为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提供理论依据:一为物权请求权的式微。物权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过分拘泥于细小概念的区别,在我国的实践意义并不大,我国不必拘泥于以物权的方式规范不可量物的侵害行为;二为环境侵权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鉴于不可量物侵权与环境侵权的密切关系,不可量物侵权制度完全可以借鉴环境侵权制度的合理内容为自己服务;三为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不可量物侵权涉及对两个合法行为的评判,因此不可量物侵权制度要求利益衡量理论的支撑,而目前这一理论已经发展出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足以使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能够在适用上发挥作用。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建立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在作具体的模式选择之前,指出模式选择中应遵循有利于受害人保护、限制加重加害人责任、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至于具体的模式,又可分为自身在民法中的定位以及与环境侵权制度的关系两个问题。就自身定位看,指出尽管其他国家以物权的方式规范不可量物的侵害行为,但我国并不需要原样照搬,且以债权规范不可量物侵害行为更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鉴于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与环境侵权制度同是以侵权法保护人们环境权益的制度,且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交叉,故建议将不可量物侵权法律制度与环境侵权制度并列规定于侵权行为法中。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分析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鉴于不可量物侵权定位于侵权行为,故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对不可量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经过对我国现有的四种归责原则的梳理,认为不可量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体现出法律对不同利益保护的区别。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