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某放火案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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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犯罪的主要依据。而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从典型案例着手,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进行分析。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范围的界定众说纷纭,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结果。在实践案件处理当中对不作为犯罪来源范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审判中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案例对其深入分析,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作为义务的来源在此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审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是研究不作为犯罪的重中之重,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范围,国内外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学界主流的观点是四来源说。本文在分析这种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以及刑法学者们的理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实际案例出发,简单阐述一个典型的案例引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分析实践中作为义务与理论中的冲突,分歧意见。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不作为义务的相关理论,对案件分析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支持包括不作为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与作为义务的来源理论,这种来源理论包括四种主流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业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三部分是对作为义务来源传统分类的反思,是在实践案例中所遇到作为义务来源形式分类的研究的新情况,并对作为义务来源理论新情况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案例中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作为义务的内容正发生深刻的变化。作为义务的来源也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刑法无法对作为义务做列举式的明文规定。本文在对理论界的四来源观点和其它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实践审判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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