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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本质的再认识,障显出政府作为代理人的缺陷,引起人们对政府保护公共利益能力的怀疑;社会及科技发展改变了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次可加性成为分析规模经济效益的工具;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互依赖性,提供了公共利益市场化实现的新途径。三者共同促成了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改革,给公用企业的传统观念带来强烈的冲击。本文分三个部分对这一转变及其后的制度原理进行系统阐述。 第一部分公用企业传统规制模式反思及发展趋势,这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对传统规制模式的系统分析,论证了其理论基础的非合理性,反映出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必然性。 第二部分公用企业反垄断立法原理及制度,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伴随经营模式的转变,反垄断成为公用企业领域的主要任务,具体而言,自由、效率和公平被设定为公用企业经营的首选价值。在对实现这些价值的目标模式的证明过程中,有效竞争模式在公用企业领域得以确立。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建设这一目标模式需要公用企业反垄断采取行为主义垄断控制制度,而不能采取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从而把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设定为被限制的对象。各国主要针对公用企业的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和固定价格行为作出了严厉规定,禁止从事。 第三部分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制度取向。我国公用企业一直实行国有化经营,这不仅有悖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也与世界发展潮流不符。该部分主要阐明了我国公用企业的经营现状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发掘了亟待解决的行政垄断和国有企业问题。我国必须面对自己的文化背景、公用企业经营传统和相应的配套制度作出理性的选择,为此,应当从引入竞争、维持竞争,价格规制和规范竞争行为四个方面入手完成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完成反垄断法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