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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两淮盐政制度是以明代纲法作为蓝本所设置,对于不同盐业运行阶段设置不同的环节进行监控。其中针对两淮盐场有火伏法、巡商等制度来杜绝灶丁透漏私盐;针对淮盐起运过程,则以发放朱单、照票、限票、盐引等证件作为凭据,通过运盐路线上对于商人的运盐的盐斤、引数监察,实现对于淮盐运销过程中的数量控制及私盐杜绝;此外,对于盐道、州县官则以盐引销数作考成,对运司及两淮盐政则以盐课征缴数作考成,同时又给予两淮盐政监察下属盐务官员的权力。在这样一系列措施下盐场、盐商和盐政官员都受到了清政府严密的监管,以期能够确保官盐的销售。然而盐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盐场稽查形同虚设、各级检查关卡的陋规浮收、总商制度下向一般商人收受的匣费钱以及两淮盐引案中盐政擅自向盐商收取的余利银等等。这一系列弊政的后果则是盐区私盐横行、官盐成本徒升。在这种状况下两淮盐商不得不通过贩私盐弥补运行官盐的亏损,使得私盐更为猖獗。加上盐务官员以挪垫库款、预征盐课以及种种会计手段应付奏销,最终导致了嘉道以后两淮盐政的引积大量产生,运库亏空四千万的局面。即便道光帝用尽了铳销、带征等手段,试图解决问题也无济于事。究其原因,不仅仅是由于简单的盐政官员腐败问题。清代盐政制度设立之初即是通过根据统计盐区人口,划定盐引数量和盐课规模的所谓“计口授盐”的盐政理念所建立的。只要官盐全销,私盐理应杜绝。在此基础上通过向民众销售官盐,使盐商获利,政府再向盐商征收盐课。因此盐销好坏与盐课状况以及私盐状况是挂钩的。然而“计口授盐”一开始就没有被认真实行,清代盐政制度制定之初是以明代数据为依据,且盐引的增减全凭两淮盐政个人的观点。这就导致了至道光以后,时人估计盐区一年能行三纲之盐的状况。因此官盐的销售状况好坏无法反应私盐的状况。私盐其实充当着弥补官盐数量不足以及满足民众的食盐需求的角色。因此官盐始终面临着私盐的竞争。在这种状况下道光年间又产生了银价飙升的不利经济环境,使得官盐的处境更为艰难。道光十年,陶澍担任两淮盐政,开始整顿淮南盐政并改革淮北盐政。对于两淮盐区中占有大部分份额的淮南各省,在保留原有的盐法下,通过取消盐务行政机关、减少运盐程序、删减窝价、严控运库出纳等手段,从降低成本的角度疏通积引,以七年行销六纲的成绩告终。对于几近瘫痪的淮北盐区,则是开展票法改革:取消总商、引窝,向全社会招商运盐、放宽盐区内口岸限制、允许申请当年引额外的运盐、取消对于州县官的盐销考成义务等一些列措施,最终大获成功。陶澍票法改革中盐政理念的变化,便是通过放弃对于民食、商资的控制的模式,放弃专商式的垄断权,将两淮私盐问题所折射出的活跃的民间运销能力有效的收纳进官盐的运销中去。陶澍在任内最终达到了消除私盐,化莠为良,又使得国家盐课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