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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权”在我国是一个新概念。如今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繁荣的时代,网络信息化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便利,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所隐含的商业价值开始凸显。商家们逐渐认识到名人知名度和号召力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他们利用广告将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与产品相结合,这一做法不仅能为企业带来收益,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在社会活动中这类商业化利用的现象增多,伴随而来的是出现许多对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侵权的案件,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对于这类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保护不健全。在实践中遇到这类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民法上的隐私权予以保护。但从国外有关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司法实践看,有对其进行单独立法的,有将其归入已有的相关法律中的。目前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立法规范比较全面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对其进行立法规定是随着国内有关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案件出现,逐渐发展形成一种新的权利即公开权。公开权系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存在,主要是对自然人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财产利益进行保护。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主要以美国公开权制度为蓝本,论述公开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分析公开权与姓名权、肖像权和商品化权的区别,阐述公开权在我国是否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立足于法哲学、经济学等不同视角基础上论证公开权存在的正当性,同时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比美国的人格标识经济利益的保护的公开权制度,讨论我国在保护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上是否应该引进公开权,对公开权引进后的制度框架又该如何落实。公开权是人的形象从社会公共财产向私有财产转化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一结果的产生是由于多媒体的发展及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在近些年我国出现的一些侵犯名人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的案例也表明依靠传统的隐私权去维护这些权利有些捉襟见肘。我国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这也为公开权制度的引进提供了社会基础。公开权是1953年美国的“Haelan”案中提出来,从这一新的制度提出,就一直存在有关公开权制度价值问题的讨论,讨论主要是围绕道德角度、经济学角度进行的。公开权是随着社会商品化发展而产生的,对其进行立法规定是合理的,因此我国在对这类问题进行立法时可以借鉴和吸收其合理部分,特别是通过各国公开权制度的规定及我国涉及到的相关案例,可以得出的是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是一项财产权利。这类人格权利不仅是人的姓名、肖像本身,还包括这些人格权利之后的商品化利用。文章借鉴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对公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界定公开权保护范围,以期对我国引入公开权有所启示,从而为类似公开权侵权案件提供理论支撑。综上,通过了解各国对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的立法制度后,归纳这类案件的共性,从而为我国构建公开权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