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在新形势下,我国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形式也日益纷繁复杂,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和家庭生产经营等方面需要,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面临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往往会成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和夫妻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正确把握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就对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经合意,基于共同生活、为家庭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所负的或婚前夫或妻一方举债,为婚后共同生活所用所欠之债,夫妻双方以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若按照时间推论理论划分可将其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分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欠之债;从事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之债;履行养育、奉养法定义务所欠之债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形所欠之债。其具有:产生债务时间相对特定、发生原因的多种多样、义务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等特征。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最高法院1993年发布了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司法解释,我国才有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雏形。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2003年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变为时间推定原则。2017年又在一定程度减少了虚假举债、恶意负债等恶性案件发生的频次。2018年出台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但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本身又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如何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方的利益、夫妻分居时如何认定共同债务、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规则等规则的缺失,法律和司法解释冲突、既判力存疑等问题。回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成长史,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规则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在立法上,存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狭窄、性质认识错误、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且缺乏系统性等不足之处;而司法实践中“被负债案件”也时有发生。德、法、瑞、日等四国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健全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具有一定的启示,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情况,认定规则应当从调整其立法定位、扩大其认定范围、建立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