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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基本框架,是在研究审级制度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例,全面地审视与检讨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试图重新构建我国的审级制度。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审级制度的概述;第二章是对世界各国审级制度立法例的介绍与比较;第三章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与评述;第四章提出了对我国审级制度改革的构想。 第一章是对审级制度的概述。 首先,对审级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并介绍了我国审级制度的发展历程:建国前实行的是三级三审制,现行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 其次,分析了审级制度的功能。采用先分后总的方法,先单独看初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再综合分析审级制度的整体功能。笔者认为:审级制度的整体功能如下:第一,制约和预防功能,指初审和上诉审之间互相制约、预防偏私;第二,保障功能,指保障裁判者认识的正确性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第三,减负功能,指减轻法官责任负荷。正因为审级制度具有如此基础、全面的功能,决定了其在保障实现诉讼公正时的重要地位。 最后,论证了审级制度的理论基础。审级制度的产生、设定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密切相连,文中重点分析了审级制度与权利救济、审级制度与诉讼公正、审级制度与诉讼效率、审级制度与程序安定、审级制度与复审制度的关系。 第二章是对世界各国审级制度立法例的分析与比较。 首先,重点分析了美国和德国的审级制度。然后,简单分析了日本、法国、英国、前苏联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审级制度。最后,对世界各国的审级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揭示出其共性:即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审级制度多元化、初审程序简易化、对上诉条件加以限制、存在跳跃上诉制度、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等。 第三章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了多角度的评述。 首先,分析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立法背景或理论基础。以历史的方法来考察两审终审制,其基于我国的国情而设立,以诉讼经济和“两便”原则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