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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了关联交易的概念,得出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而关联交易的概念最主要取决于对关联方如何界定,学界通说认为存在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可以被列为关联方,当然,关联方的确定也会受到立法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本文列举了有代表性的立法对关联方的规定,希望能更好的理解有关对关联方的范围。文章的第二大部分介绍了美英两国关于关联交易程序实体审查的相关制度的发展情况,同时摘引了几个典型案例,用以说明该问题。笔者认为,美国关联交易程序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较好,充分发挥了程序和实体审查两方面的优点。虽然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历史比较悠久,但英国关联交易审查制度却远不如美国的先进和完善,英国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查更主要集中在实体审查上,而对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查涉及甚少。文章第三大部分全面剖析了我国关联交易审查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目前我国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救济措施不完善等明显不足,这使得中国关联交易变的坚持以实体审查为主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