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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重工业发展十分迅速,与此同时也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等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同时还制约了经济的高速持续的发展。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很多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比如说,对违法行为仅仅有选择性整治、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执法人员环保意识比较差、环境保护部门疏于管理行政审批工作等。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一系列环境方面的问题,是因为我国具有不完善的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以及不健全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环保法》实施背景下如何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创新与完善现行环境行政执法手段方面的问题直达深思。在贯彻执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而对环境行政执法对象采取的措施、手段、以及方法就叫做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能够具体的表现环境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也是较为直接的方式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实践中去。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的划分,按照其刚性程度分为如下两个方面:也就是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手段,而且这两个概念之间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而且对以上两个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到了协调、科学运用两种手段的方法,希望能够较大的帮助完善并创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其中,在强制性手段中,探讨如何在新《环保法》实施基础上完善环境的行政立法,进而使行政执法的力度大大加强,比如逐步将环境行政罚款额度提高、怎么样实际操作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中查封、扣押、取缔等行政强制手段等;在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中,提出将非强制性环境执法手段法治化,并且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的途径。本文在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手段的措施中,强调环境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主要体现在最新推出的“3+1”维度,其中的3指的是环评单位、企业、以及政府构成的决策层。其中的1指的是公众,是受决策影响的团体,属于客体,二者共同构成了“3+1”维度整体。并且倡导多元共治的环境监管模式,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