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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合同,为货物的海上运输的合同之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具体应该是,承运人所操作产生的载体,并根据自己的需要,托运人各方通过谈判不断发展的新合同,未由负责货运单号承运人进入具体货物分批装运时间,航运和支付给运营商履行运输合同的其他费用托运人的合同。与通过海上运输的货物的常规签订的合同相比,同意住房的,承运人可以采取饮食和固定收入,发送者可以是固定的优惠价格,这样的好处是使得双方应支持众多流行的合同,越来越流行的海运费的国际运输。创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合同的所有商品全部海上国际运输或部分》(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或本公约),是批量合同中调整自己的范围内合同量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货物运输明显,同时引入创新性的批量合同的契约制度,这是最重要的自由的原则。首先,通过定义,并基于批量合同理论的法律性质,并具有类似运输合同的其他批次通过比较宏观的批量合同的合同所产生的分析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分析了《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的特别规则的焦点,其中规定足量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这是国际公约的海上运输,原则上合同,以限制对过去的自由,取得在传统的规则的一大突破。在此之后,对第三方的保护和相关合约成交量法院和其他法律问题的管辖权造成的纸张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新合同的合同货运量讨论了极大的争议大海。最后,基于该系列的空白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和中国的相关立法的合同状况,我建议对《海商法》第四章进行重新审查时,具体规则应该是合同金额的“海洋货运运输合同”一节的一部分。从《鹿特丹规则》理解的做法,给缔约方更容易,更自由地卷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除非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同意避免,涉及到了容积合同谈判等问题有关各方允许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有当没有规定或者协议的任何违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