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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见证了人类历史,承载着人类文明,为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等科研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其奇特的魅力和厚重的神秘感令广大群众深受震撼;而其巨大的商业价值使各地的盗宝者趋之若鹜。一直以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极不完善,造成海洋秩序混乱、盗宝之风肆虐和矛盾争议丛生的状况。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极为不利。国际社会在如何保护和管理水下文化遗产方面寻求共识,最重要的成果是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虽然公约的出台过程艰难而漫长,为了均衡各方利益,结果免不了避重就轻。但是作为第一部专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其中不少突破性的规定,比如“就地保护”、禁止商业性开发、否定打捞法和打捞物法的适用、分区域行使管辖权等内容,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起到积极作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由于打捞法和打捞物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长期适用,也形成了一套复杂而独特的法律制度,其适用对象包括水下文化遗产。打捞法和打捞物法其因立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商业流通”而屡受诟病,但是从数量繁多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促进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闪光思想,比如对“就地保护”的认同、要求按照考古学标准进行水下打捞等。还有一些制度设计,比如英国的官方接管人制度,对改进我国惯常的“一刀切”规定也具有参考价值。我国是文化遗产大国,但是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我国海域内水下文化遗产面临被破坏和盗捞的严峻威胁,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我国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定义上的自我设限、缺少统领整个法律制度的原则规定、奖惩力度不够、文物保护和处置流程不清晰等。可以借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另外,我国水下考古力量不足,能否探索准入私人打捞?南海划界争端不断,《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不能为保护南海的水下文化遗产提供有效办法,我国应该推进区域合作以加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