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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混业经营组织形式,在西方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在金融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银行等金融子公司的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金融控股公司兼具“控股公司”和“金融混业”两种属性,这两种属性的叠加使金融控股公司中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由于金融机构在经济和社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国外法律和监管机构为这些金融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设立了加重责任制度。加重责任制度的发展表明了金融监管制度的急剧转变和对传统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突破。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仍然非常迅速。然而这种发展是在缺乏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依据和相关监管制度的状况下进行的,使得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风险重重。德隆案例就暴露出我国法律在转型期,处理新的金融生态犯罪时监管制度的贫乏与法条的无力,也暴露了我国现有的金融立法己经落后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光大国投事件则体现出盲目采用加重责任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合理的设计和调试加重责任具体的适用形式和法律制度,才能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规范的发展。上述问题都对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客观要求。本文试图从案例实证的角度出发,剖析德隆案所暴露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金融子公司从事高风险活动给金融机构及中小股东带来的巨大利益损害,以此折射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道德风险与加重责任制度缺失,课以加重责任成为避免今后类似的德隆现象等非法资本运作出现的重要课题。本文还通过对光大国投事件的考察,比较分析加重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对加重责任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调试,并在建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立法框架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