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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步入后工业化时代,社会公共卫生问题逐渐显现,尤其是从2003年以来,我国大规模的传染性疾病爆发频率不断增加:2003年在我国发生大规模的传染性疾病“非典(SARS)”,2009年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2013年发生的H7N9型流感,2014年发生的埃博拉病毒感染等,这些大型的传染性疾病随时都在考验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稳定性。公共卫生作为政府的一项民生事务,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提高居民的健康状况,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且也对我国储备人力资本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理应由政府承担相关的支出责任。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因此,探讨公共卫生领域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建立良好公共卫生支出体系,处理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一环。本文首先回顾了政府干预公共卫生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历程,在此基础上分析每一次改革中政府的公共卫生事权如何划分,然后通过分析政府间公共卫生支出责任的承担比例来找出我国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并分析其中原因。本文认为导致我国政府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财税体制改革与卫生体制改革的“双重叠加”效应加重了卫生事权的“下沉”趋势。2.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互不协调。3.我国政府间公共卫生事权划分的法律效力层级太低。4.底层政府公共卫生支出责任与其财力不相匹配。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各级政府在划分公共卫生事权时,应该遵循法制化原则、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受益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理顺政府间公共卫生事权清单,改善政府官员的行政考核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