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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不断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性自主权各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在社会生活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社会上越来越多地出现各种类型的性侵权案件,由于立法的缺失,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应尽快在相关法律中确立性自主权各个方面的内容,以使其得到全面的保护。虽然我国很多学者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法院判决也朝着有利于性自主权保护的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某些司法解释中有着一些笼统模糊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法律对于性自主权的保护仍是不成体系的,混乱薄弱的。本文主要用了调查法、观察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从民法的角度,通过对性自主权的历史渊源,结构内容,我国和台湾对其民事保护的现状,以及完善性自主权法律保护这几个方面的分析,分四部分来论述性自主权。第一部分从“性自主权”由来的历史背景以及产生,发展,变化这些方面开始了解其历史沿革,并对性自主权的权利概念性质,特征,主体,权利内容,客体这些结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界定,第二部分归纳了我国和台湾关于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现状,并在我国对性自主权民事保护中,阐述了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性问题;第三部分对民法保护性自主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第四部分从立法以及已有法律的完善和如何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典型性问题三个方面提出了我认为合理的完善性自主权保护的方案。在本文中,我认为性自主权属于民事权利中人格权的一种,且是不属于已被界定的任何一种人格权,是一种特殊的具体人格权。结合社会上常见的性侵权行为,以及对性自主权问题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分析了其代表的问题和产生的影响,并对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对于法条中关于性自主权应该做怎样的规定和改变做了具体的阐述,并且对于性自主权的结构分析中也有自己的见解,通过分析,我认为将性自主权的行为能力称为性意思能力更为合适,并且在性意思能力的划分上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只能分为完全性意思能力人,和无性意思能力人这两种情况,从年龄上区分这两种情况的分割点也和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应该以14岁为划分点。在精神智力状况没问题的情况下,年满十四周岁为完全性意思能力人,而十四周岁以下则为无性意思能力人。对于性自主权立法上保护的完善应以民法为主,结合其他法律如刑法等法律共同规定协调,性自主权在民法上的构建尤以人格权法的构建为主,应将性自主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法中单列一部分来描述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性自主权被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中未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实践中常将其归于其他类型的权利损害中进行赔偿。但性自主权保护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权利人享有的性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代表着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尊严,且性权利被损害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后果是不可逆的,所以将性自主权被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单独列出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