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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新的执法思想和良好的执法环境正在形成,并逐步走向成熟。得益于法治环境的改善,学术界和司法领域对诱惑侦查的研究和论证提升到法理的高度。
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及其隐蔽性且无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某些明显有犯意并已着手或已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或有证据表明此前发生的若干犯罪行为与其有不可推脱的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特意设计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意境或提供某种机会或条件,促使其自我暴露于侦查人员视线之内的特殊侦查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引发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的弊端,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本文介绍了国外诱惑侦查理论的发展及对诱惑侦查权的规制历程,分析了国外诱惑侦查理论及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提出了我国建立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构想,只有从适用主体、适用时间、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程序控制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诱惑侦查的法律界限,才能保证其在法定轨道内运行。
本文在借鉴了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诱惑侦查理论和国内众多学者相关论著的基础上,以诱惑侦查为研究论题,采取比较分析、理论论证等方法,对建立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可信性进行了探讨,从对诱惑侦查进行限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构想及框架,希望以此构建符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规范、适应侦查程序实践操作的诱惑侦查制度,推动侦查程序的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