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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请求权赋予对公司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以退出公司的权利,是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的有效机制。我国2005年《公司法》首次引进了该项制度,是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对异议股东的保护不够周严,难以充分发挥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作用。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经济分析方法,考察了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相关理论,基于股权回购请求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介绍了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概念,通过分析论证了股权回购请求权自益权、固有权、形成权的特征,通过介绍理论界对股权回购请求权正当性的争论,提出肯定股权回购请求权具有正当性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相关的因素对股东退出能力的影响。随后,着重介绍了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契约关系理论、资本多数决机制、公司团体的组织性。最后,通过与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进一步明确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定位。本文第二章,通过比较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立法中与股权回购请求权相关的具体规则,结合理论加以分析,对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权利行使程序、回购价格确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详细论证,由点到面勾画出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框架。笔者认为,在适用范围上,应当以“是否对股东预期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评判标准,界定股权回购请求权具体的适用情况;在权利行使程序上,应当构建“公司主导型”的权利行使模式,要求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在回购价格确定上,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在司法估价中应采用事前方法,考虑公司资产价值、盈余价值等因素确定公平价格。本文第三章,介绍了我国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沿革及现状,指出2005年《公司法》中相关条文过于粗糙的弊端,随后分别对我国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权利行使程序、股权价格确定方式以及资金来源等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最后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立法,并结合笔者自身思考,为完善我国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