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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到2008年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立法经过了15年的洗礼。但实际情况是近年来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垄断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愈发严重阻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行,而这其中最首当其冲的就是行政垄断问题。我国是一个长期处于专制集权制度下的国家,行政权有着“一权专大”的历史传统。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至今,计划经济制度破除不久,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彻底建立,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出于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的原因,往往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扭曲市场竞争,割裂全国统一市场,使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受阻,阻碍经济发展。虽然我国目前还处于政治经济改革的转型期,行政垄断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原因的特殊现象必然还会长期存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了没有建立明确而具备可执行性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作为所有垄断行为中最严重的行政垄断问题将难以得到遏制,这必将极大地阻碍我国的经济发展及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改革的深化。本文通过对比、辩证、举例等多种分析方式对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概念和构成进行阐述,指出我国目前现行反垄断立法的不足和缺陷,进而参照欧美及俄罗斯反行政垄断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改善现行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为我国反行政垄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文章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定义,具体分析了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构成,并总结了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特点。第二部分:整理了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的立法情况和执行制度,并指出目前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第三部分:对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美国、欧盟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俄罗斯行政垄断责任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尤其着重介绍了俄罗斯行政垄断责任制度和执行机制。第四部分:以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定义、构成、特点为基础,着眼于目前我国行政垄断责任制度的不足,参考外国经验尤其是俄罗斯的成功经验,笔者提出了改进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最后对于本文中未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就本文的创新点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