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我国正处在较为激剧的社会变革之中,贿赂犯罪也因此发生了“与时俱进”的变化,在近些年查处的大要案贿赂犯罪中,受贿犯罪的手段变得隐蔽化、间接化、智能化,权钱交易的行为由“直接”变得“间接”,特别是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中,一种由情妇(夫)、妻子、兄弟等特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新型贿赂形式悄然壮大。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特定关系人参与共同受贿使得犯罪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控制性,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会以不知情的说辞来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特定关系人的身份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法律又没有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相关规定,使得此类犯罪钻法律空子,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基于这种共同受贿的高发态势和打击贿赂犯罪的强烈诉求,2007年7月8日,两高联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定关系人参与共同受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予以明确,终止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行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的争议。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仍缺乏系统全面的理解和规定,针对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拟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完善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提出些许管窥之见。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现分别简述如下:第一部分,对特定关系人受贿罪进行研究的原因、意义,以及笔者研究的思路方法。第二部分,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概念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两高《意见》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的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界定、认定“第三人”构成共同受贿、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认定、司法实践中处罚量刑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通过研究国外关于受贿罪的理论得到启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将“特定关系人”扩大为“第三人”、对共同受贿主观故意适用法律推定的建议。第五部分,针对实践中量刑不均衡的问题,提出对特定关系人在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从轻处罚,以及规范实践中特定关系人受贿罪量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