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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自1985年开始,已经施行了近三十年之久。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国际环境的飞速变迁,我国《继承法》难免会逐步显露滞后于社会发展脚步的趋势。因此,本文着眼于继承法中关于继承顺序的内容,通过对我国继承法发展历程的回顾,以及与世界各地和主要地区的继承法规之间进行的分析比较,对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了修改建议。笔者在结合我国传统继承文化及国际普遍继承顺序的安排之下,提出了独具中国特色又温和适度的改革方案。从中国继承文化的传统为出发点,又综合考虑到法律惯性的因素,认为改革的力度不易过大,希望能够适度并温和的修改与当前现实无法适用的继承规定,增加一部分继承顺序,并且适当扩大继承范围。笔者认为,首先应在现有的继承法顺序之上,适当的改变与增加继承顺序;其次将配偶作为零顺序法定继承人;再次要调整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的继承顺序,改变现有规定和代位继承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逾三万字。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法定继承顺序的相关概念特点及其确定的主要依据。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从古至今继承法及继承顺序的变迁历程,进行了整体性的回顾与梳理,以便理清思路,在第四部分提出继承顺序修改意见时有所参考。第三部分,主要对世界各国及主要地区的继承顺序规定进行了整理与探析,并比较了各国及地区对于不同法定继承人规定的异同,为建议修改我国继承顺序法规提供了国际视野和先进经验。第四部分,在结合我国传统继承文化及国际普遍继承顺序的安排之下,提出了独具中国特色又温和适度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