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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作为“宪法公民”,自身存在特殊性,应然的受到国家特别保护。统计数字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与日俱增,而保护现状不容轻视,国外有着成熟的精神卫生立法经验,以立法加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民事权利保护日渐迫切。同时多年来屡见不鲜的“被精神病”事件,不断吸引着公众的目光。这些原因促使我国精神卫生法在千呼万唤中出台,并于2013年5月1日实施,我国精神卫生事业有了划时代的进步,诸多制度设计体现了权利保护的立法选择。然而,所有问题都得以解决么?笔者在广泛调研、谨慎思索之后得出了否定的答案。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权利保护,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精神卫生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精神卫生事业状况仍不乐观。本文主体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精神卫生法概述,首先笔者论述了精神卫生法的概念、立法进程、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其次分析了“精神障碍”的含义和立法的概念选择。第二部分,笔者先从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两方面论证了精神障碍患者民事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又从精神卫生法主要内容入手分析了立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立场出发,对国际上精神障碍患者民事权利保护的有关立法进行梳理,简要分析了近现代有关精神卫生国际和国外立法,并选取典型立法例展开介绍。第四部分,在肯定精神卫生法取得成就的同时,指出其存在法律冲突与逻辑不畅、监护人权利失控、非自愿治疗期限不确定、诸多权利保护不彻底、救济途径不畅、特殊群体未予特别保护等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并着眼我国司法实际,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设立专门章节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完善非自愿治疗程序、构建监护权监督机制、细化具体权利保护规定、赋予独立机构代为起诉权、对未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予以特别保护等完善立法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