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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个分支,是独立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它与一定的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相适应,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是社会主体对一定社会法律现象主观把握的思想和观念的总和,它是具有世界观和价值观性质的并对社会结构发生一定作用的法律思想观念总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思想体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实践性,即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体和社会结构所起到的作用。本文结合中国法治实践对其功能进行拓展,在阐述其基本功能和功能拓展的基础上探求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功能实现的路径。在探求中,坚持功能实现应体现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发展和思想观念的深入人心这样的路径。在理论创新发展上,其功能的实现需要处理好理论溯源与沟通借鉴之间的关系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发展;在法律思想观念深入人心上,其功能的实现需要针对主体建构中作为践行型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准备型大学生,普适型群众等三种领域不同的对象,提高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感染力和实效性,确立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最后本文的落脚点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当代价值上,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下我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建构、法律至上观念及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法德并重治国理念的发展。 目前,民主、法治已成为历史背景和全球背景下的整体性话语和目标,而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又是衔接制度与功能、事实与价值的一个重要引领层面,它在引领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故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功能研究有着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双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