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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医疗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知情同意权也日益重视。有鉴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医疗告知错误及其责任的规定太过宽泛和笼统,不利于实践中适用。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医疗告知错误及责任进行论述,希望能够对实践中医疗告知义务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持。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医疗告知义务的重要性。首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意在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现实中,医患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所以,如果没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积极告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无法实现。将医疗告知义务法定化体现了对患者人权的尊重。其次,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的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相应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只有履行了医疗告知义务,才视为医疗机构履行了合同义务。再次,良好的沟通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的数量。尽管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经过研究表明:超过半数的医疗纠纷案件是因为医患间认识不一致引起的。而解决认识不一致的关键在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积极告知。此外,从医疗伦理、解决医患间信息不对称及预防医方道德风险、专家责任的角度而言,医疗告知义务也有其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分别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角度入手,分析了告知错误的类型及责任。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现实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以过失为主,故意为例外。首先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角度论述了其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其次主要论述过失告知错误的情形、分类、判断标准及法律后果。过失告知错误的情形主要从过失不告知、告知内容错误、告知对象错误、告知主体错误、告知方式错误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知情同意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充分知情和自我决定。前者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向患者完整告知医疗资讯,后者要求必须在患者对告知资讯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自愿同意医疗行为。据此将过失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之责任分类为: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和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笔者则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角度论述此问题。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告知及其免责。当医患双方对医疗告知错误均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构成民法上的与有过失。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减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侵权责任。医疗告知义务的免责事由,即论述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告知或者告知错误,也不构成侵权的情形。这些情形有的是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免除医疗告知义务的:例如法律依法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的情况下;或者危险性及其轻微,并且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或者紧急医疗活动中,医疗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或者超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预料可能性的,是当前医疗水平不能预测并防范的情况下;或者鉴于需要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而必须对患者隐瞒的。也有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加以规定,但笔者认为该类情形下,也应当免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已告知义务的:例如患者主动自愿放弃接受医师说明的;有证据证明无须告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