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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律章句学,指汉代律家利用经学章句的注疏体裁为律令进行注解的学术活动,所著律章句具有法律效力,是汉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之,律章句学既是汉代法学史研究的重要对象,又是汉代法律史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对其进行考证、论析,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全文共设五章。 第一章为引论。在这一章中,开宗明义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提出了“律章句学”的概念并分析其学术特征。汉代有一大批学者从事此种研究,有固定且常用的学术原则和学术方法,著有大量代表性作品,研究成果——“律章句”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运用。从这四方面的特征,论证了汉代注释律令的学术活动,宜称“律章句学”,以凸显古代法学在这一时代的阶段性特征。让人一望“律章句”之名,即知其为汉律体系之一部分;一望“律章句学”之名,即知其为汉代法学的学术形态,以区别于此前的律令学、刑名学,以及此后的律学。 其次,对律章句学的历史里程进行了划分。西汉宣帝时,经学中的“章句之学”风行,此风及于律令研究领域,遂有“律家”(包括出身律令和出身经学这两路学者)利用章句方法为律令作注解,律章句学始得盟生。自宣帝至新莽时期(公元前74—公元24年)为其萌芽阶段;一世纪之东汉为发展阶段(公元25—99年);二世纪东汉为繁荣阶段(公元100—199年);汉末以迄曹魏为式微阶段(公元200—265年)。公元263年,司马昭为晋王,下令废止章句在司法实践中的承用,命贾充等人新定《泰始律》,律章句学遂退出历史舞台,古代法学之学术形态又向“律学”转化。 第三,阐明了研究律章句学之目的与价值。所谓研究目的,实即所欲解决的问题,若能将律章句学中的问题一一解决,或部分解决,则是其价值所在。故目的与价值如影随形,不可际分,盖有四者:一为汉代律令注释活动正名,可以使古代法学史和法律史的研究资以深入;二为律家正名,厘清汉代法学学术史之线索;三为律章句钩沉,可以对汉律研究作补白拾遗;四为古代法律儒家化运动寻找具体路径,提供实证材料。 第二章为律家考。 律家为律章句学之从业主体,若不对其进行考证,不知有何人氏,整个研究将无从下手。故律家考实为研究律章句学的基础性工作。考证得知,萌芽期律家有三,为杜延年、于定国、陈咸;发展期有“律三家”,为杜林、郭躬、陈宠三氏;繁荣期有“律九家”,为许慎、马融、钟皓、吴雄、郑玄、何休、服虔、文颖、应劭九人,共15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