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解决医疗关系中的纠纷,荷兰于1994年颁布了《医疗服务法案》,该法案具体规定了病人在医疗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以及可能导致医疗责任的各种情形。该法案于1995年被收入了《荷兰民法典》第七编“具体合同”中,并改名为“医疗服务合同”。荷兰将医疗合同单独作为一种典型的有名合同在民法中规定下来,这在整个欧洲及世界都具有先导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理论界的探讨也多在侵权赔偿领域。医患关系是一类典型的社会关系,本文认为其本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医方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民事合同关系。本文正是从医患关系的合同属性出发,试图对医疗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一个比较系统的论述,而区别于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从侵权角度着手的思路。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医疗合同的概括性论述,阐述了四个问题:一是医患关系的概念和类型,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二是医疗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五个主要特征,即医师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承诺与履行合同的及时性、合同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合同履行的延续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高风险性;三是医疗合同的订立,本文观点为患者的挂号行为是要约,医方接受挂号是承诺,同时论述了医方的强制缔约;四是医疗合同的当事人。第二部分是医疗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内容。首先通过对有关医疗合同法律性质的学说的介绍和评析,本文认为不能将医疗合同归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其性质是无名合同,但立法上的积极做法是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其次从医疗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个层次具体论述了医方的义务,同时略述了患者的义务。第三部分是关于医疗违约责任及责任竟合的探讨。首先具体论述了医疗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如责任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及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等等,提出在医疗违约情形下有必要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同时也要对医疗合同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以及赔偿数额予以限制。其次论述了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列举了世界各国对责任竞合问题的三种处理方式,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和限制竞合,然后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做了阐述。并对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做了详细论述,认为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赋予患者选择权,以便更好地维护其利益。第四部分是关于医疗合同的立法问题。医疗合同有名化具有四个方面的价值,即便于对医疗关系进行规范的调整、强化对医患双方的民法保护、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和节约交易成本。因此我们应当使医疗合同有名化,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三种立法思路:思路一是考虑在我国的统一的《合同法》中增设“医疗合同”一节,并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将它作为《合同法》的修订部分纳入整个民法典的综合体系当中;思路二是制定综合性的《医事法》;思路三是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通过以上四部分的分析,本文作者认为,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医疗违约责任较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患者,因此,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不能局限于侵权角度,而应该充分重视违约,赋予患者选择权,所以,我们应当使医疗合同成为一种有名合同,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切身权益,从而最终达到减少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