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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选择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前提。本文以此为契机,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论述与探讨。通过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私募股权基金概述。本章又分为三节,第一节先介绍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各种定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史总结出私募股权基金在广义上是指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经过对企业的改造、管理实现企业价值提升,最后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投资基金,在狭义上是指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即并购基金。第二节论述了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基金、重整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上市后私募增发基金等各种投资类型。第三节则论述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基金三大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表明合适的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性。第二章是各国(地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考察。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进行细致考察,发现各国(地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以及各国(地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发展过程中的法律环境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影响。第三章是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学理分析。本章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利益进行考量,分别从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管理人利益保护以及双方共同利益保护等三个方面对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各有利弊,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具体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最后,通过对信托制度进行论述,分析信托虽然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被广泛采用,但是却很少被用来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原因。第四章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本章结合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分析我国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