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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围绕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理论界纷争不断,许多企业感到惶恐不安,其中该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更是成了争论的焦点。由于会对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始终是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劳资纠纷的高发地带。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立法上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倾斜,使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于是出现了许多企业采取措施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象。笔者以为,此种规避行为不仅有悖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理念,会使企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更为重要的是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何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充分发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积极因素,同时避免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的出现,就是笔者要着力探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解释和法理背景探析入手,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体现的社会法理念揭示其本质和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避行为进行了简要的说明。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出现的诸多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现象,笔者在文章第二部分选择了三个体现不同规避模式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三起案例的法律后果来指出其规避行为的不合理性,然后分析了这些规避行为的原因。接着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背景探析以及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来对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反思,通过反思来揭示出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认识和理解上的错误之处,纠正偏见。在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拟通过探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价值与功能以及全面分析《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使企业能够重新审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面正确的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防范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