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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立法学界将关注的焦点逐步转移到提高立法质量上来。其中,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立法后评估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制度,但其在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几十年的时间。作为立法工作的延续,我国部分省市展开了对立法后评估的实践探索,对于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产生了重大的意义。但是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并没有形成规范的统一的模式,亟需进行有效地制度整合,以期达到更好的评估效果。目前学界对于立法后评估制度化的研究与我们所需要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对立法后评估中的分歧较大的焦点问题,和影响立法后评估进程的节点问题展开了重点讨论。本文第一章简述了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的内涵、理论基础和意义等。第二章阐述立法后评估的启动模式。笔者将立法后评估的启动模式分类成常规的启动模式和紧急的启动模式。在常规的启动模式中,笔者借用了“日落法律”制度,也就是法律的有效期制度。为了避免法律有效期过长导致法律修改和废止的困境,笔者又独创设计了周期性评估制度,对法律法规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周期性评估,以保证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了防止即时发现的法律法规的重大瑕疵对公民造成的不利益,笔者在常规的立法后评估启动模式之外设计了紧急性立法后评估的提起模式。紧急立法后评估的启动需要有严格的限制,以防止评估启动的混乱。第三章讨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确定问题。这一章首先讨论了建立专门的立法后评估主导机构的必要性。其次,该章讨论了立法后评估参与者的构成。在分析指出了一元评估模式和传统多元模式的不足后,提出了建立由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利益相关方、专家组和中立评价方参加的对抗式评估的观点。第四章讨论立法后评估五方表决机制引入的可能性。为了防止立法主体对评估结论回应阻滞,笔者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通过立法后评估委员会表决结果时采取“反向一致”原则。立法后评估的表决机制引入的意义在于,建立表决和法律修改、废止之间的映射关系,使立法后评估的效果落在实处。文章最后笔者提出了对立法后评估机构职能的进一步探索。由于立法后评估涉及合法性评估,而立法后评估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又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识的专业性,可以使立法后评估机构兼职违宪审查机构。由于和本论文阐述内容距离较远,笔者只是简单提出了这样的蓝图,以期对有志于此的同仁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