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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关系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审计委托权的定位:在法律层面上,2005年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审计委托权定位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经营者往往成为了审计的实际委托人,这些都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直接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本文从审计关系产生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入手,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的三层委托代理关系,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经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进行逐层剖析,从而将审计关系的委托人定位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上,但是由于股东大会制度本身的表决方式以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一股独大”等问题都决定了股东大会不能真正担当起审计委托人的职责。通过进一步分析国内外一些学者对审计委托权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最能代表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审计委员会承担审计委托人的职责是最佳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委员会制度是无懈可击的,最后本文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本文拟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有关独立审计关系理论研究的回顾。这一部分主要回顾了国内相关学者在审计契约、审计委托权、审计关系中存在的矛盾以及审计合谋四个方面的研究。这些学者的相关著作都对本文的写作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
第二部分,独立审计关系的理论研究。这一部分主要分三小部分。
一、审计关系产生动因的理论分析。主要介绍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审计关系产生动因理论即基于协调利益的代理理论、基于提高信息价位、降低信息风险的信息理论。正是这三种理论推动了现代审计的不断发展。
独立审计关系从一开始产生就与现代企业制度密不可分,抛开了现代企业制度这个环境来谈审计关系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第二小部分中主要论述了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独立审计关系。
三、通过对现代企业制度中不同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我们能够认识到审计关系应该建立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上。
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现行的独立审计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笔者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节在于审计委托权定位的模糊。
第四部分,寻找真正的审计委托人。有关学者提出将审计委托权赋予证监会或设立专门的监管协会的建议,对其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这些建议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笔者认为虽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引入我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水土不服”的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只是暂时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是最佳选择,并对其改进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