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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利,本应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但在新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作品的使用方式越来越多,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给权利人自己直接行使权利带来了诸多不便。在此情况下,为了解决权利人直接行使权利的不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的制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使用人之间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同时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即从法律的角度重点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产生的具有争议性的法律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本文的正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概述。概况性的对该制度的产生、历史与现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章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本章中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职权,并且对不同法系国家对其采取的垄断形式或竞争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垄断的形式以使其职能得到最大的发挥、效率得到最大的体现,以期实现权利人和使用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收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约束。对同一种类的作品,往往有多家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同时并存,彼此之间的竞争使得权利人有了更多选择的余地,同时在彼此的竞争中,由市场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第三章详细分析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有完全不同的规定。目前大致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托关系说、以日本为代表的委托代理关系说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权利转让关系说等几种学说。我国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构成信托关系。在本章中,作者通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与信托关系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商标权信托的比较分析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专利权信托的比较分析重点对信托关系说进行了反驳,作者认为在我国,把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定位为权利转让关系更为恰当。第四章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就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进行了介绍,并重点对使用费争议的解决进行了美、德、日模式的比较分析,在此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方面都比较匮乏,应向其他国家进行有选择的借鉴。第五章分析版权代理机构这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本章结合音乐维权风暴期间的几个典型案例,对版权代理机构的存在和运作的合法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司法实践中不协调的判决进行了梳理。第六章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