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早在1948年联合国就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但是,教育中歧视和排斥残疾人的现象依然长期存在,残疾人或是被排斥于教育系统之外,或是虽有入学机会但仍无法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在教育中遭受的排斥导致许多残疾人丧失了发展能力和改善生活的机会,阻碍了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也剥夺了残疾人为社会、经济和人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机会。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西班牙政府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大会旨在通过考虑促进实现全纳教育,使学校能服务于所有学生尤其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来进一步实现全民教育的目标。美国的残疾人教育起步相比欧洲较晚,但是却表现出异常迅猛的发展势头,这与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当初热心于残疾人教育的人士专门为残疾人创建特殊教育学校,到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班级,再到如今寻求建立一个能够满足所有学习者的教育需求的全纳教育体系。美国残疾人教育经历了从隔离教育到全纳教育的转变,其间人权思想的倡导,教育观念的转变,教育立法的保障以及教育环境的改造,都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从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残疾人教育走向加强学生的参与,减少学生被排斥的全纳教育,教育理念的转变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包括多元智力理论、全纳教育思潮、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和生态系统理论。得益于崇尚法治、倡导民主的传统,美国残疾人教育得到了来自法律的强大助推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残疾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走向,美国国会都会颁布或调整相应的法律,推进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从1975年的《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1986年的《残疾婴幼儿法》、1990年的《残疾人教育法》、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到2004年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每一部法律都为充分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作出了独特的贡献。通过让残疾人享有高质量的、适合于自身特点的教育,不断提高残疾人的自身素质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从而使其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社会文明成果是美国残疾人教育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残疾人教育在实施中始终坚持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免费与合适的公立教育、最少受限制环境、家长参与以及正当程序保护原则,由特殊教育学校、特殊班级、资源教室和全纳学校等实施机构采取个别化教育方式对残疾人提供教育支持和相关服务,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美国残疾人教育在从隔离教育走向全纳教育的发展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发挥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作用、培养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构建牢固的支持系统、提供强大的科技辅助;同时也留下了尚待解决的难题,如全纳教育的认识存在分歧、特殊教育教师严重短缺、残疾人教育的经费配置不均衡、残疾人教育对象的确认标准难以实行。从美国残疾人教育的经验和问题中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树立新的残疾人观、加强特殊教育立法、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支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