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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欧盟东扩进程后,中国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而欧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随着中欧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欧盟已经成为对中国运用反倾销指控数量最多的一个区域组织。在反倾销问题上,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于“类比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的一般规则。1998年4月后,中国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才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适用于“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和“个案处理待遇”。
该文着重探讨在反倾销案件中中国的应诉企业如何努力争取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避免欧盟适用反倾销的“类比国制度”,强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