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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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一种为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的特殊的股东救济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填补了原《公司法》的空白。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或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依法律规定必须予以解散,以及公司在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申请而进行的裁判解散。在我国确立公司解散制度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保障司法解散的公正性,减少解散公司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各国法律通常都规定了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综合考察了国外有关法定事由的立法,其中公司僵局和股东压迫是为各国普遍认可的法定事由。然而,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司法解散事由只包括公司僵局。与国外多种多样的解散事由相比,我国公司法则显得过于狭窄。对此可借鉴国外立法相关规定,在立法中对公司僵局和股东压迫两种司法解散事由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在很多程序问题上有其特殊性。因此,各国立法一般都会对公司诉讼作出特别的规定。然而,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对于包括解散诉讼在内的各种公司诉讼的程序性内容规定得都不太详细,缺乏操作性。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上,关于司法解散诉讼的一些问题存在着很多争议。司法解散程序安排上的不统一,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应明确的当事人地位、司法解散诉讼的管辖、防止司法解散诉讼滥用的程序限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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