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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当中处于前承公安、后启法院的紧要位子。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一体化工作制度对于检察和司法保护两个制度的重要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下文简称未检工作一体化)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未成年人的检察制度中受到广泛的重视。未检工作核心的“一体化”机制,是一个有机的组合及实体,它是将最初存在的多个不同的、独立的主权实体,以某种方式逐步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有机实体的过程。所谓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一体化,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运用一定的方式将原本分属于该机关内部间不同部门的侦查监督、提起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监所检察等各个相对独立的检察职能从原有部门中分离出来,整合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以此来进行对整合后职能进行制度设计的工作机制。该机制的运行过程为未检部门的检察人员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入检察程序起,该案件在检察阶段的所有工作——批捕、起诉、监督及后续的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多项有利于教育和感化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不再受原有部门的管理。经多年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一体化办理制度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社会法制文明进步、国际少年司法制度三者完善发展的需要,我国未检一体化制度实践发源地之一的上海未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对此,我国根据适合形势的发展的需要,于2012年经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该特别程序是在总结了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近年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经验,在认真研究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又有益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办案方式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中明确规定了包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分案处理、审讯未成年人时需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逮捕措施的严格实施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一系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这不仅回应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呼声,也吸纳和肯定了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结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确定今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未检一体化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立法不健全、监督缺位、机制不健全、专职检察人员缺乏等问题。近年来笔者通过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以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深切感受到我国现阶段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尽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制度将关乎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未来的战略走向和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方向。据此,笔者结合自身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角度,运用新途径和新方法就其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在新形式下对一体化制度的设计研究进行粗略的探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备办理未成年人一体化的刑事检察制度,该制度要求既体现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笔者通过调查研究与回顾思考现阶段我国构建未成年人一体化制度的涵义及形成的背景,指出我国现阶段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以及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一体化进程,我国的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一体化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在研究时必须要在遵循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前提下,在我国刑法两个基本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指导下,重视未成年人和社会两个利益的协调和保护。第二部分,笔者阐述了现阶段国际及国内检察机关构建未成人一体化制度现状及做法,包括国内和国外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级被告人案件的办理制度及流程。重点介绍了国内未检一体化制度走在前列地区的做法。第三部分笔者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目前未检一体化制度可能存在的弊端及不足。第四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该制度的发展进行大胆的构想。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单独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的实体法和处置法,现行法律法规甚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均缺乏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存在监督缺位、机制不健全、专职检察人员缺乏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给制度的研究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今后应从立法、完善机制、建立相应社会机构、人员培养等方面进行改善,以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体矫治和犯罪预防、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机制等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是关于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方向全局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不仅需要司法系统内部相互配合协调,形成各司法机构间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而且需要通过沟通协调逐步理顺司法机构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逐步构建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体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