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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人们追求市场经济的规模化、机械化,所以很容易产生无法避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同样,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也面临着环境治理的问题。环境治理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环境污染的治理必将是一场声势浩大的系统工程;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又决定了环境问题不可能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其必然将成为世界性的问题。而司法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广大公众环境利益的基本形式和有效途径之一,也是每个国家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亦不例外。在全球环境治理的趋势和这一理念的驱动下,世界各个国家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立法热潮。环境法制化的进程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并呈现出稳步前进的态势。各国的环境法律体制在此基础上日趋成熟。我国在环境保护这一重大事项上,也紧随世界发展潮流,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15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陆续出台,与此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在此之后一一出台。在前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指引下,各地法院也受理了一定数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即便有前述司法文件的制度护航,在该项制度指引下提起并审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类型的案件却不多。这不禁引起我们的反思:我国现行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能适应当前的司法环境,这一制度在实践当中是能看难用的刻板条文还是负有实操的“解题利器”?针对这一疑问,笔者选取了42篇与本论题有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经分析比较,笔者发现,这42篇案例中,主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都是社会组织,而且提起这类诉讼的社会组织比较单一,大多数都是中华联合会和中国绿发会这两个环保组织。当前,在我国,个人是不被允许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多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没有相关单位支持。即便有,也多限于环保局、检察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类型单一,多为事后惩罚且被告多被判处高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践当中多数被告为自然人污染者的根本无力承受,此种判决结果难以收到实效。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通常既构成刑事犯罪又要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主体通常无法承受多种责任,写在判决书上的生态修复金有时成了能够看到却难以拿到的“影子”。从笔者选取的42篇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折射出我国现行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有些缺失,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台背景及实施效果,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以回归环境民事公益制度的完善为落脚点,从适当放宽原告主体资格、提供诉讼支持、设置诉前程序、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统一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账户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一些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