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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地区,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论是私有企业的招聘广告,还是国有单位、公务员的招考当中,都普遍存在着一些“限男性”、“本岗位需出差、加班、熬夜,不适合女性”等限制女性应聘、报考的字眼。大陆地区就业性别歧视的严重情况应当引起重视,更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虽然大陆地区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实践中缺乏对男女平等就业的具体保障和实施制度,对就业性别歧视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制和救济机制。台湾地区性别平等保护制度比较完善,对大陆地区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制建设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台湾地区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评析,并对大陆地区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制建设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第一章是理论基础,主要对平等、歧视、就业性别歧视等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就业性别歧视是用人单位基于与工作岗位性质或要求无实质联系的性别因素,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予以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第二章首先介绍了台湾地区反性别歧视的立法背景,指出性别平等立法主要得益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重视、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运动的兴起。其次介绍了反性别歧视的国际法渊源、“宪法”渊源和“法律”渊源。第三章是对台湾地区反就业性别歧视救济机制的介绍。首先介绍的是针对职场性骚扰,雇主应当建立起积极的防治措施和内部申诉制度。其次介绍各级主管机关(中央为“行政院劳动部”,地方为各级政府)和专门机构(就业歧视委员会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职责和行政申诉程序。最后介绍针对性别歧视案件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以及这两类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第四章是对台湾地区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评价。优点主要表现在:立法健全,有专门的性别平等立法;立法逐渐由“性别区分”走向“性别中立”;主管机关和专业机构职责明确,积极作为,努力创建平等的就业环境。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各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法律对“歧视”、“性别歧视”、“差别待遇”等概念没有界定或界定不明确,造成法律适用困难;没有统一的反歧视立法,各项歧视禁止规定不一致,有造成立法、司法和行政资源浪费之嫌。第五章是台湾地区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对大陆地区的启示,如应当促进立法“中立”,法定男性在怀孕、育儿、家庭照顾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主管机关及其职责,落实法律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措施,畅通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建立起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防范和内部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