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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开发海洋资源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武力使用已成为沿海国海上执法中不可避免的执法手段。沿海国海上执法主体在特定执法条件下使用武力的行为性质不同于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为国际法所允许。当前,海上执法武力使用面临执法主体不够明确,适用情形模糊以及程序步骤尚需严谨的现状。此外,部分国家在执法实践中过当使用甚至滥用武力的行为,不仅致使海上执法的目的和效果无法实现,而且需要承担赔偿等国家责任。因此,沿海国如何在海上执法中发挥武力使用的执法效果成为目前国际社会争议较多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争议性主要体现在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内涵的理解以及如何在特定条件下合理适度发挥其效用。基于此,本文试图总结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案例,分析沿海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问题存在的分歧,厘清沿海国海上执法主体规范实施武力使用的实质、程序和限度要件,以及提出我国海警在海上执法中切实发挥武力使用手段的完善路径。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是沿海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理论基础。该章简要分析了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区别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沿海国行使国家管辖权的体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具体明确规定沿海国在海上执法中适度使用武力的执法手段。《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基本原则》等明晰了武力手段在海上执法主体实施执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关国际案例表明合理和适度的武力使用为国际习惯所允许。第二章是厘清沿海国海上执法主体在海上执法中实施武力使用的实质条件。在实质条件中,如何确定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目前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执法主体方面,只有对不同海域享有特定执法权的海上执法主体才可实施武力使用,海军协助实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执法行为的本质。执法对象方面,享有国家管辖豁免权的非沿海国的军舰或者政府公务船舶不能成为沿海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对象。适用情形方面,武力使用的危险系数较高,海上执法主体只有在行使执法权受阻、制止犯罪行为、行使自卫权时才有权使用武力。第三章是分析沿海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程序要件。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的程序问题仍然是争议性较强的话题,主要体现在海上执法主体是否应当发出武力使用的警告以及如何具体对船和船上人员使用武力方面。海上执法主体只有在实施射击警告等措施未能实现强制嫌疑船舶停船的预期效果后,可对嫌疑船舶的船体使用实质性可能造成毁伤的武力。在实现了对船使用武力迫使其停船或者处于可登临接受检查的状态之后,执法人员可登临嫌疑船舶进行检查。此时若船上人员不配合检查或逃逸和武力进攻的情况时,执法人员可采取一定的武力手段。第四章是阐述沿海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限度要件。近年来,武力使用过当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各沿海国海上执法主体对合理性和必要性使用武力的理解存在分歧。在分析相关案例和规定的基础上,必要性包括武力使用的时机必要和使用必要的执法手段。合理性包括武力使用的级别与执法对象的违法程度相当以及适当顾及人道主义原则。在判断武力使用级别与违法程度的相当性时,应当考虑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违反法律的严重程度、武力使用手段可能导致的效果等。第五章是结合实际总结我国海警采取武力使用手段的尚需完善之处和厘清海警今后采取武力手段进行执法的完善路径。在我国,海警具备国际法认可的执法人员资格,可以在海上执法中合法使用武力。从我国海警的承担职能入手,界定了我国海警的性质,分析我国在海上执法使用武力要件方面的部分缺陷。针对前文所述的我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缺陷,从完善武力使用的法律规定、增强武力使用的执法实践力度和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国非法使用武力事件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