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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在地方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央政府而言,政策的有效执行意味着中央对地方的调节目标得到实现、中央政府的权威得到地方社会的认可,然而,尽管大部分国家政策都能够被地方政府执行、顺利实现政策既定目标,但是依旧有一些国家政策没有得到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地方政府的变通和选择性执行,未能实现政策的既定目标。 地方政府作为政策执行中的关键行动者对政策执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行动主体所处的环境对其行为选择的约束作用,地方政府作为特殊的行动主体面对两个环境、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官僚体制的一个层级,其行为受到中央政府的制约、需要处理好与中央之间的关系;其次,地方政府深深嵌入于地方社会网络,其行为选择也将受到地方的影响、需要处理好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所处的这两个环境意味着其在执行政策时的行为逻辑选择将受到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约束。 基于对F县的田野调查,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下发的政策时会根据政策属性与地方社会特征的契合度采取不同的行为逻辑。面对发展新能源汽车政策,地方政府努力向上级政府申请政策在本地落实、积极推进政策在本地执行;而面对环境保护政策,地方政府一方面配合上级政府在本地执行该政策,同时又不断向上级政府诉苦、申请减缓环保政策在本地的执行力度,并对违反环保政策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阻碍了环保政策在当地的落实。 面对中央政府要求执行的政策,地方政府会考量上级政府要求执行该政策的力度、政策与本地实际之间的关系。如果政策契合本地实际、执行该政策有助于解决地方原本存在的难题,则无论上级政府推行该政策的力度大小,地方政府都倾向于扮演政策积极的执行者,以“没有条件创造条件”的进取精神执行政策。而如果政策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相符,同时上级政府对政策执行施加较大压力,地方政府则倾向于扮演“双面人”的角色,以“谁都得罪而谁又都不得罪”为行为准则,一方面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政策在本地执行,另一方面默许利益相关者变相、阻碍政策在本地的执行。 因此国家政策在地方的有效执行不仅需要来自于中央的合法性支持同时也需要发自地方的合情性支撑,中央政府在制定国家政策时要注重“向下看”,了解并把握地方实情,从地方的实际需求出发,因其所需地制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