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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开放,雇佣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十分普遍。在法律实践中便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由雇员承担责任,还是由雇主承担责任?现代国家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一般规定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通说认为,雇主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雇主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可称为雇员受害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可称为雇员致害责任。本文所探讨的雇主责任仅限于狭义的雇主责任,并从理论基础、归责原则、责任形态、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研究。首先,论述了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这是论文的基点。笔者认为,雇主责任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制度。并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古今中外雇主责任的立法规定和学术观点,在此基础上,将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界定为控制和监督理论、危险分担理论和注意义务理论。其次,论述了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论文的难点。在对学术界现行的三种学说即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过错责任兼采公平责任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次,论述了雇主责任的责任形态,这是论文的亮点。债权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民法学界新的学术概念,笔者能够将其引入雇主责任制度领域,并归纳出我国雇主责任形态的三种学说观点,即自己责任说、替代责任说和连带责任说,在此基础上,将我国雇主责任的责任形态界定为替代责任说。最后,论述了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是论文的重点。在对学说界现存的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确定我国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采用三要件说,即雇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的行为属执行职务行为或与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尽管本文已从理论基础、归责原则、责任形态、构成要件四个方面对雇主责任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是笔者深深地感觉到,还有一些问题论述得尚不够清晰、深入,比如雇佣关系如何确定、与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如何确定、雇主的求偿权如何行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