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缺乏自我保护和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督或照顾,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年人监护制度源于罗马法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后被各国民事立法相继接受和发展。近年来,鉴于传统民法中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以及世界人权保护理念的发展和个人本位权利观的确立,各国立法在禁治产宣告制度、成年人保护制度、被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自主选择决定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且以高于世界老龄化的速度在进一步前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这就导致了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老年人人口数量极其庞大。反观我国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未将身体障碍者、老年人纳入成年人监护范围,这不仅使司法实践操作困难,而且使成年人监护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需要受监护制度保护的身体障碍者及老年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不利于解决我国老龄化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社会状况复杂,老年人和身心不健康者数量众多。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已成为当前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成年人监护制度地改革,我国也应顺应国际趋势,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以应对老龄化社会地到来。受社会现实的影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关注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尊重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维护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当充分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针对当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在引入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新理念和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明确我国成年人监护的范围,实行意定监护制度,尊重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其次,要完善成年人监护的设立机制,规范成年人监护的保护制度,明确成年人监护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再次,要细化成年人监护的程序,明确分工和职责划分,以更好地保护成年人利益,防止推诿;最后,要设立成年人监护的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成年人监护的整个监护过程,防止侵害被监护人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