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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体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司法解释层面的证据严格适时提出主义、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的证据柔性适时提出主义三个变迁时期。但由于不同制度主体的差异性选择及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实践的具体运行与正式文本的表达始终不太一致,此种现象,本文称之为“实践与立法的偏离”。此种现象偏离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影响诉讼效率及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要解决或纠正这种偏离,本文通过界定举证时限制度概念及价值诉求,以制度主体选择为视角来分析举证时限制度实践与立法偏离的变迁历程及问题分析,继而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举证时限制度实践与立法的基础上,认为应从制度主体的价值目标定位、诉讼行为及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调适。本文由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导论部分主要交代本文选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结论则是对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正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概述。简要介绍举证时限的界定和举证时限的价值诉求。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将承担不同程度的不利后果。第二部分是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实践与立法的变迁及问题分析。本文从举证时限制度的变迁历程中,引出本文的主题:举证时限制度实践与立法的偏离。原本行动中的法与正式文本中的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举证时限制度而言,由于不同制度主体的差异性选择,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态度不一致,常出现行动中的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正式文本中的法,产生“实践与立法偏离”现象。本文继而以制度主体的选择为视角来分析举证时限制度实践与立法偏离的问题,阐明制度主体如何看待并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各自不同的诉讼目的,并且由此引出应然与实然层面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阐述了域外典型国家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践与立法。本部分主要是考察美国、德国及日本的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践与立法。这三个证据失权的典型国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制度背景作为支撑,一定程度上保证行动中的法与正式文本的法相一致。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实践与立法的调适之道。虽然,当事人、司法者与立法者不一样的思维导致司法实践与立法表达不一致,但问题仍要解决;就我国而言,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要求立法者必须做出回应,但在目前阶段规定立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转型时期的遭遇说明一方面司法者顺应现代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结合具体问题处理纠纷、实现公正,因此要正视这一偏离现象,并尝试性提出解决措施减少这种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