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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它的发生有内在的利益驱动机制,法律不能完全禁止。社会对于关联交易的"坏印象"主要源于它的非公允部分,源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非公允的,也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全都一无是处。在一个非公允的交易行为中,其交易行为本身仍具有低风险、高效率的优势。法律无法忽视它们的优点,只是出于对不同法律价值的追求作出否定或者肯定的评价。认清关联交易的利弊本质,有助于更好地设计控制规则,是对其实施有效法律规制、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目前,集团公司、母子公司这种形式的利益连接体大量出现,使得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的发生率居高不下。由于市场主体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所以非公允的交易也在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断发生,并且呈现明显的非关联化趋势。如何对这部分交易进行监控进而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控制的难题。本文通过理论上对关联交易、关联关系、关联方三个法律概念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的法律定义,提出了以关联关系为核心的关联交易认定方法,以求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无法识别关联方之时可以对其交易行为进行准确认定,适当地解决因法律的滞后性造成的关联方界定难题。现阶段,预防非公允交易的发生无法依靠交易行为人的自觉来实现,只能依赖法律的强制性监管。完善监管法律,是一项系统的建设工程,既需要有合理的法律体系顶层设计,也需要有科学的控制措施可以保障法律实施。鉴于关联交易的内在驱动性,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避免非公允交易发生的有效措施和关键步骤,其中审计委员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是两个最有效的制度,需要法律重点予以关注。除了严格的内部控制,法律也需要建设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环境,通过外部压力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以起到预防的作用。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控制,关键在于预防,使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能而不敢实施非公允交易,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律控制的重心。但是,预防毕竟只是事前的措施,我国现行的法律过于侧重预防,却忽略了对交易行为受害人的事后救济,导致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无法真正实现。所以,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和具体实施规则也同时需要法律给予重视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