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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分为两种:一是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二是以招标、拍卖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后者属于完全物权化的财产权转让问题,学界对此争议不大。目前争议较大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所以本文仅讨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之一,不仅具有所有流转方式的共性,而且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较之转包、出租等其他暂时性的流转方式相比,转让是将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完全转移给他人,而原承包方脱离原来的承包关系的流转方式。在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对农民来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一定的风险。我国土地立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设计一直保持谨慎态度,对转让设定了诸多限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中,农村土地的效益价值逐渐彰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需求越来越高。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并不及转包、出租方式普遍,有些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现象。即便有些地方出现了转让行为,但在转让过程中又存在着转让合同不规范、转让程序混乱、转让后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而引起民事纠纷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时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有法难依的困境。这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未能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农村土地所有权人、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转让程序、转让主体的限制过多等。另外,现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因素也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畅转让。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这就要求建立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首先要解决好的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相关立法,同时深化户籍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对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转让,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社会调研报告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文的写作思路。首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的定性。从民法学角度来讲,转让是流转的下位概念,转让分为有偿、无偿两种形式,有偿的转让是指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买卖行为,无偿的转让则包括赠与、继承。根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自己脱离原承包关系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的仅仅是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不存在立法者及有些学者担心的土地私有、土地兼并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承包经营权人享有转让与否、转让期限、转让价款的自主决定权,承包经营权人转让的仅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确切的说是农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并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不应当干涉承包经营权人的转让。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定位后,再将转让与同样作为流转方式的转包、出租、互换进行对比,揭示出转让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然后,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较之其他几种流转方式相比,转让在流转实践中极为罕见;二是,即便存在有转让现象,也出现了转让行为不规范、转让程序混乱等问题。然后,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存在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现行土地立法不完善;二是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立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转让的立法理念不符合农村社会发展现实。法律制度上的刚性限制,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带来了严重的阻碍。二是未能科学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传统的物权法中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而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物权。赋予发包方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意权与《物权法》的精神相悖。三是,现行土地立法没有明确转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规定转让登记自愿原则,带来转让行为不规范、转让程序混乱的诸多问题并引发民事纠纷。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就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困境。另外,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制约,尚不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非农就业无法提供长期而又合理的预期等,这些外部环境因素阻却了农民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降低了农民转让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积极性。最后,基于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顺畅转让的对策建议:一是,完善土地立法,转变立法理念进一步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细化转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转让登记制度确立转让登记生效原则。二是,深化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户籍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三是,建立完善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