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消费者是全新概念,我国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这一概念,但其反映的内核是存在的,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深化。作为在金融市场上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其具备消费者的一般特征。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需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金融消费者个人的利益,同样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稳定,因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我国现阶段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集中在金融监管体制和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方面,在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行使对各自行业内金融活动的监管,现阶段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沿着这一体制构建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成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而在现阶段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多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化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但法律层级较低,相关的具体制度构建还有待完善。我国各地采取了一系列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法律法规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近些年来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市场化的逐渐深入,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增多,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有更多的机会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由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事实上的不平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维护,因此需要通过相关的制度构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必须根植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现实,我国金融法制变革奉行权力主导的原则,在金融法制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中,不同于西方的金融市场发展推动金融法制变革的路径,我国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由国家权力主导通过金融法制的变革构建金融市场,促进整个金融体制的转型。这也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的最重要的背景。我国金融法制变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金融市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到我国金融法制的历史和现实因素,采取现实的路径选择,通过渐进式的方式,在完善现有的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构建。我国在现阶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中,在立法方面提高现有的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法律层级,进行有限度统一立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的权利配置,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同时建立金融消费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区分制度,以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纳入到金融监管目标中,在现有的各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