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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作为集资犯罪的一种,在实践中越发猖獗,不仅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更破坏了人民的财产权利,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但在实践中处理集资诈骗罪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一方面是学术界对司法解释规定的质疑,另一方面来自司法实践,主要体现在律师对指控提出的异议多和法院对指控的改判率上。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争议,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困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证明集资入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主要还是采用司法推定的方法来论证。但在整理判决书中笔者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些认定标准单一化、机械适用法条以及不重视刑事证明规则的情况。针对这些弊端,笔者提出一些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参考原则和具体方法,希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给办案机关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文章的第一章介绍的是基础理论部分,主要对国外以及国内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要学说进行简单梳理。列举了德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学术界的不同学说,以及学说对不同行为的规定。并用文义解释的方法,从“非法”“占有”以及“目的犯”三个方面,来理解“非法占有为目的”,希望找出最能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理论进行适用。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不同时期,规范集资诈骗罪的三个司法解释。从时间顺序,分别是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分别列举了三个司法解释,对集资诈骗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规定,并对每个规定进行了简要评析。 第三章是对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主要是从第三方平台公布的判决书,整理的集资诈骗的犯罪数据、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同认识以及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第四章笔者对公布的判决文书进行分析后,给司法机关在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时,提出的几点建议。主要建议司法机关从,主客观相一致、重视证据规则、以及坚持刑法谦抑性三个认定的原则进行把握,具体方法则可以通过建立综合的评价机制,综合考察集资人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活动,对集资人的主观目的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