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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可能会使用多种方式控制盈余,如非经常性损益、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大规模的盈余管理削弱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降低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降低证券市场上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证监会依法行使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鉴于盈余管理行为的普遍性和盈余管理经济后果的危害性,证监会应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持续性监管。在证监会监管的过程中,其可以通过检查、调查、审计等措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同时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相关调查结果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由于不同盈余管理模式控制盈余的手段以及隐蔽性不同,证监会对不同盈余管理方式的关注也相应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的盈余管理方式,证监会监管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环境下,证券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足,造成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进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本文采用实证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证监会盈余管理监管的有效性。在实证分析方面,本文以2006—2013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借助不同盈余管理方式的模型来估计样本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在案例分析方面,本文以受证监会处罚的远东股份为例,分析证监会处罚前后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盈余管理具体表现以及盈余管理方式的变化情况,来探讨证监会处罚对公司盈余管理监管的效率问题。本文研究发现,证监会处罚并没有减少远东股份总的盈余管理水平。进一步地,证监会处罚后远东股份的应计盈余管理下降,真实盈余管理上升,即证监会处罚后远东股份转向真实盈余管理。为了提高证监会盈余管理监管效率,本文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第一,证监会应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证监会应加强对真实盈余管理的监管。本文的研究对完善证券市场盈余管理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和增强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