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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的不断建设发展,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在出现纠纷时,考虑到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仅有理念是不行的,只有少部分人能够熟悉我国的法律能够自由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的人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于一无所知。再加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与律师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当事人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的最终并不是那么完美。因为毕竟诉讼程序对大部分人而言是陌生的,他们不了解程序运行的规则,不知道在程序动作过程中自己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如何才能使自己的行为影响法官的裁判。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官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理念上就没有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当然也就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程序主体作用的前提。因为当事人只有充分熟悉程序运作规则,才能科学决策,才能理性地实行自己的诉讼行为。从而影响法官的裁判行为。但是我国目前来讲,当事人的知情权现状是: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知情权,更没有规定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只是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在更新裁判者的理念的基础上建立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机制,才能保证当事人富有成效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更新裁判者的理论也就是要端正裁判者“自我为中心”的理念,建立“当事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使得当事人的主张能够充分展开。除此以外,还要建立相应地制度保障。主要是公开制度与法官释明义务的建立。公开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对此制度有深入的探究。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从对社会公开到对当事人公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公开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知情权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诉讼信息都掌握在法官一方,对方当事人也掌握着极为重要的证据信息,法官还是垄断了大量的诉讼信息。法官只有通过公开这些诉讼信息,当事人才能够得知。当事人的知情权对法官公开信息作出了要求,不仅在形式上,在内容上也作出了规定。法官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途径来保证当事人能够全面、及时地获得相应的诉讼信息。除了公开制度,还要建立法官的释明义务来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他们无法充分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有就是由于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异,在诉讼过程中势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地不平等。这是程序公正所不允许的。那么就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信息都应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至于哪些需要释明,由于诉讼模式、诉讼理论、诉讼文化的不同,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是不同的。最后,任何一项权利的保障,都离不开权利的救济,也就是说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补救。当然,在民事诉讼法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诉讼权利只停留在纸面阶段,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补救。对权利的救济是权利最终的保障。作者写这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而规范和实践中对当事人知情权保障的不力,使得知情权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那么对当事人的知情权的保障就迫在眉睫。这一问题不仅应该引起理论上的注意,更应当引起实践的注意。充分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本文主要是鉴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感而发。通过民事诉讼其它制度与知情权的联系阐述确立当事人知情权的必要性。最终目标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保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妥善地解决纠纷。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