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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再次提上改革的日程。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随后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实施办法》,在全国50家法院进行试点改革工作,这标志着人民陪审制度又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从苏维埃政府时期,陪审制度开始应用于我国的民主政权建设,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期,陪审制度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司法制度,赋予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陪审制度担负着司法民主的理想,并且在促进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增加司法审判的社会接受度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也并非尽善尽美,陪审制度也在司法实践的运行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陪而不审”,“驻庭陪审”等现象的出现背离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深究其原因我们可以看出陪审制度在选任程序、陪审范围的确定、陪审员的管理以及履职保障等方面都出现了问题。本文从参审范围出发,探究司法审判中哪些案件应该确定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这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参审范围规定不清,将难以保障普通群众参与审判的权利,难以实现审判权与普通公民的共享,并最终导致陪审制度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陪审范围规定模糊,导致实践中法院的适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为学者所诟病。因此陪审范围的变革也成为这次陪审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本文先从历史的角度探究陪审员参审范围的规定以及变化,结合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对参审范围变化进行了分析,为陪审范围纵向的探究提供视角;并针对目前的参审范围的改革情况作了介绍,并分析了改革的条文中对比之前的进步以及不足之处。其次探究分析了近些年根据条文中参审范围的规定实践中法院的实行情况,指出了实践中由于参审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而带来的问题。再次,比较了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对于参审范围的规定以及改革变化,包括陪审团模式下以及参审制模式下参审范围的规定,横向上对参审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了解世界范围内对于陪审制度参审范围规定的依据,主要适用的案件的类型以及变化的趋势,为我国参审范围的界定提供一些参考。最后,针对目前参审范围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完善的建议,既要立足中国当下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司法状况以及人民需求,合理确定参审的范围;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对于陪审范围规定的一些好的方式,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更加的明确以及确定,从明确参审范围的角度保障陪审制度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