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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法律基础。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处理股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以及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等纠纷应首先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关于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同时在涉及股东权的行使、股东会决议(决定)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我国新旧《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概念作出规定,也没有对股东身份的确认问题进行具体明确,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往往无法可依,这就必然造成司法不统一的局面,也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对公司法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新旧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较为系统分析了公司股东身份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等规定在认定股东身份方面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区别和界定。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股东、股东资格及股东权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尤其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一是继受取得。虽然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出资并不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出资行为与股东资格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第二部分是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由于目前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未对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加之实践中一些公司在设立和运作时不规范,造成了股东资格难以认定。在探讨具体认定标准或依据之前,有必要对认定思路有一个总体把握,即确定一些基本原则,以便从宏观上统一思维方向。
第三部分是公司行为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一个公司的投资者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需要通过相关的形式来证明,这些形式在具体的公司实践和诉讼中就会物化为各种类型的标准,公司和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标准来判断和分析某个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运作规范的公司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份额3、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被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实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公司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股东并不多见,往往只是具备部分特征。有的时候上述所列的特征在同一个案件中相互冲突,这样法院在认定股东资格中必须判断每种特征的效力如何。因此本部分将进行详细讨论。
第四部分是股东资格认定规则的适用。遵循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引申出来的思路,并结合具体类型纠纷和几种特殊的股东资格就股东资格的认定所应遵循的规则进行探讨。